差旅費管理規定
發布時間:2020-06-17 14:14:44
差旅費管理規定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差旅費管理,提高成本費用的使用效益,依據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,并結合公司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是集團公司差旅費管理的基本依據,適用于集團公司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:交通費、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報銷管理工作。
第三條 差旅費實行限額管理、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管理方式。
第四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集團本級及直屬分公司差旅費管理工作,各分公司負責各自差旅費管理工作。
第五條 各公司應當按照年度預算確定的方案,建立健全出差管理審批制度,加強因公出差的事前監督,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,不得借因公出差之名游山玩水。
第六條 差旅申請、報銷全部納入BSIMP信息化平臺管理。
第二章 交通費
第七條 城市間交通費,是指員工因公出差在城市間乘坐火車、輪船、飛機、長途汽車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車(船、機)票費和(退改簽)票費。從當日20時至次日7時乘坐6小時以上,或者連續乘坐8小時以上的,可以按照本人乘坐交通工具等級標準乘坐同等席位臥鋪。
交通費憑原始單據報銷;
高鐵票以二等座為預定標準;
飛機票盡可能提前3天以上預定,選擇普通艙和費用最低的航班。
如因保密工作需要護送保密資料,經領導批準,可乘坐飛機、高鐵商務座、輪船包間。
第八條 因公使用自備車,在公配車輛無法滿足項目組人員因公外出辦理事務的情況下,使用自備車輛,需經分管副總裁簽字后,送至小車班負責人簽字核實行車公里數。出差人需提供詳細用車清單,包括時間、事由、起終點及公里數。
自備車1元/公里計算;
因公長途出差使用自備車需經副總裁以上領導同意,并按月報銷。
第九條 員工因公出差,只能按直接到達報銷往返合適的交通工具所產生的費用。因私繞道增加的交通費、食宿費由個人自理。
第十條 市內交通無特殊情況,原則上不予報銷打車費用。確因公共交通無法抵達目的地的,可乘坐公共交通離目的地最近點,剩余路程可報銷打車費用;或因時間緊急,隨身攜帶材料較多較重,可選擇打車。因公出差乘坐公共汽車、地鐵等市內交通工具難以取得原始票據的,出差人員寫出情況說明,可作為報銷憑證。
第三章 住宿費及伙食補助標準
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人員出差,應當選擇安全、經濟、便捷的賓館、飯店住宿。
(1)公司高層領導報銷標準實報實銷,原則上按每間每天300元以內按實報銷,特殊情況除外;
(2)員工報銷標準每天200元以內按實報銷,特殊情況除外;
(3)住宿費報銷時,必須提供每間每天住宿發票,未達到住宿標準金額的按實際票面金額報銷,超出住宿標準部分由員工自行承擔。兩人同行出差,同性別只能按每天一間標準計算報銷;
確因工作需要住宿四星級(含)以上賓館、酒店的,需提前申請報副董事長審批。
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人員加班(平時、周末),由行政人事部根據當月考勤記錄,需由分管副總裁審批同意,統一發放誤餐補助;
員工出差當日往返駐地的,報銷往返車費,享受誤餐補助。誤餐補助與駐外項目組每人每天伙食補助不得同時享受。
第十三條 出差伙食補助誤餐標準
(1)省會及以上城市:早餐10元,中餐30元,晚餐20元;
(2) 地級城市:早餐10元,中餐20元,晚餐20元;
(3) 縣級及以下城鎮:早餐5元,中餐20元,晚餐15元。
(4)參加會議享受會務費標準的,或出差享受關系(合作)單位接待、招待的,不再享受上述伙食補助。
(5)實際出差天數按“算頭不算尾”方法計算。
(6)差旅費報銷,須在出差結束后10日內報銷完畢,逾期不予審批。(7)員工外出參加培訓、會審等,主辦單位提供宿食保障的,不再享受伙食補助。需要交費的,憑付款單據按實報銷。
第四章 監督檢查
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應當加強對差旅費使用管理的領導,財務部和行政人事部應當加強對差旅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。
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員工應當對因公出差開支費用的真實性負責,如實申報差旅費;審批領導應當對出差事項的必要性、真實性進行審核;財務部應當對結算報銷手續的完整性和執行標準的合規性進行審核。
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回違規款項,給予通報批評;問題嚴重的,直至開除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1.超標準開支差旅費;
2.違反規定報銷個人探親、旅游費的;
3.虛構出差、虛開票據、虛假報銷差旅費的;
4.向關系單位和服務單位轉嫁、攤派差旅費的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本級及直屬分公司的差旅費管理審批權限,按2020年4月23日重新修訂的《蘇世集團總公司審批流程》執行,以往與上述審批權限和規定有抵觸的即行廢止。
第十八條 BSIMP平臺操作。
第十九條 其他分公司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執行。
附件:1.出差申請(線上申請)
2.差旅費報銷申請(線上申請)
3.私車公用登記表(線上登記)
蘇世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
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
附件1:
附件2:
附件3:
上一篇: 廉潔自律檢查制度(修訂)
下一篇: 安全使用水電氣管理規定